首席評論
  □潘洪其
  昨日報載,河南安陽市上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在全省排名倒數第二,部分地區大氣污染十分突出。日前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約談安陽市主要領導,要求該市做好後續整改工作,有關整改方案要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環保部。
  環保部就環境治理不力約談地方主要領導,是我國環保執法的一項工作機制,旨在敦促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對症下藥,積極整改。環保部約談地方主要領導雖是執法行為,但不同於組織、紀檢部門對幹部的誡勉談話,而更像是一種工作層面的指導與交流。截至目前,全國尚無因上級環保部門約談而影響官員升遷的先例,約談也沒有作為“不良記錄”納入官員政績考評之中,一些地方官員坦言不怕約談,害怕的是“限批”,因為“限批”會使新上項目進度受阻。
  約談只是“動口”,是一種“軟性督查”,威懾、約束力度顯然不如前幾年的“環保風暴”,後者是既“動口”又“動手”,通過對污染企業實施重罰、對治污不力地方實行區域限批等霹靂手段,不但把一些污染企業罰得“心疼”,也讓一些地方政府印象深刻。近年來,環保部門更加註重環境治理的制度建設,註重通過改革體制和完善機制,為環境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,打下堅實的法治基礎,掀起大規模的“環保風暴”少了。但在此過程中,一些地方環境治理出現了態度過於“平和”、手段過於“溫柔”的傾向,一些地方的大氣污染、水污染、土壤污染出現反彈甚至愈演愈烈,有的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,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。
  為此,要進一步理順環境治理的工作機制,夯實環境保護的責任鏈條,通過嚴格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,向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施加巨大的壓力,督促他們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能與責任。一方面,各地工業、建築施工、交通、餐飲等企業作為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,必須嚴格按照環保政策的要求,不折不扣履行其治理責任,無論是治理不力還是惡意排污,只要涉及違法犯罪者,都須承擔法律責任直至受到刑事處罰。
  另一方面,地方政府統一領導,各級環保部門組織牽頭各職能部門協同參與,構成環境治理的監管主體,對相關行業企業執行環境治理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。在此監管層面,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、相關職能部門本身也需要接受“監管”——既包括來自上級和同級人大以及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管,也包括來自社會公眾、新聞輿論的監督。為細化和強化對監管主體的“監管”,各地需要制定具體詳盡、操作性強的條款,明確對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、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違規違法、失職瀆職行為的問責追究,直至對觸犯刑律者追究“環境監管失職罪”。
  總之,從環保部門的環境執法,到對環境治理監管主體的“監管”,都要做到該“動口”時就“動口”,該“動手”時必“動手”。現在,環保部的“動口”已經不能讓地方主要領導感到害怕,那麼就應當採用硬性的督查監管手段,最好是區域限批、上級督查督辦、人大質詢、司法調查、輿論監督、環境公益行政訴訟等一齊“動手”,才能讓一些地方官員有所警醒和戒懼,才能把環境治理的壓力分解、傳遞到監管主體和責任主體,轉化成為各治理主體積極作為的動力,促成環境污染治理形勢根本好轉。
  潘洪其  (原標題:環保執法要“動口”更要“動手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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